缪蒂生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其职能特点决定了在社会管理格局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优势,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职能作用上的基础性。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最核心的价值就在于社会秩序的维系。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七个方面。司法行政职能与这七项基本任务直接相关。比如,服刑在教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特殊人群的教育转化、帮困扶助等工作,是维系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工作,对于依法维护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司法行政机关通过遍及全国城乡的人民调解网络,可以及时发现、疏导、化解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减少社会矛盾积累。司法保障和法治服务功能使司法行政直接进入社会管理,并对社会管理目标的实现起着巨大推动作用。
二是服务对象上的广泛性。社会管理作为系统工程,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涵盖管理领域的众多环节。这就要求参与社会管理的政府部门要有能力将工作触角深入经济社会的各个层面。司法行政机关“点多、线长、面广”的行业特点在社会管理中呈现出较强的资源优势。特别是,司法所的设置是我国司法行政制度的一大显著特色,使得司法行政扎根于广大人民群众之中,直接承担服务群众的使命,这更易于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发挥职能作用。此外,服务对象的广泛性还体现在与许多行政管理部门有着直接联系,在社会管理力量资源的整合上发挥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比如,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体系,让基层党政组织、行业管理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多方参与到矛盾纠纷的化解当中,既形成了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的整体合力,又推进了社会管理新格局的形成。
三是工作手段上的多样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关键在于综合运用法律规范、行政管理、经济调节、道德约束、心理疏导、舆论引导等多种手段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推动社会问题的解决。司法行政机关与其他许多政府部门的显著差别,在于同时具有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两大功能,具有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属性,被赋予了客观公正执法者和管理服务社会行政者的双重身份。功能上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工作手段的多样化,司法行政兼备刚性管控、柔性服务和理性调和等多种工作手段,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具有独特优势。比如,可以综合运用宣传、教育、引导、调解等手段,最大限度地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可以有机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可以统筹采取强制管控、教育引导、帮扶救助等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特殊人群对抗社会的心理和行为倾向。
四是管理效果上的长效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最终是要把社会管理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实现长效治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在这样的背景下,实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更加需要加快法治实践步伐,在加强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等“软件”建设上下功夫。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主导部门,通过开展全民普法,促进全社会法律素质的提高和法制观念的养成,对于安定社会秩序、促进人际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有着根本性作用。特别是,通过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学法用法和法律顾问工作,促使其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经营,这相对于其他社会管理更具有长效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