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下发《关于做好留守儿童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6年8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保护和维权工作,为他们创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做好留守儿童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留守儿童的生存状况和他们的发展趋势,是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大事,保障留守儿童健康、茁壮成长是全社会的重大历史责任。各级公安机关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出发,深入认识做好留守儿童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努力为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有力的保障。
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派出所要结合开展户口调查和日常管理工作,注意了解掌握辖区内留守儿童的底数和有关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等部门做好留守儿童入学工作,为他们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创造条件。要积极会同司法、教育等部门做好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留守儿童的帮助、教育和转化工作,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使其改过自新。要积极配合教育、妇联等部门,加大《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留守儿童的良好社会氛围。
通知强调,各级公安机关要针对留守儿童监护权的缺失导致合法权益特别是人身安全易于受到侵害的实际状况,加大对留守儿童安全保护的力度,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要结合开展"平安校园"建设和落实"八条措施"工作,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留守儿童相关工作纳入社区和驻村民警的工作职责,深入开展对留守儿童的法制、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其自觉守法意识,提高其自我防范能力。要依法严厉打击残害、虐待留守儿童以及利用、教唆、胁迫、引诱留守儿童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通过发动群众举报、日常治安管理、查破案件等方式,深挖幕后的组织者和操纵者。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突出的地区要建立和完善被拐卖留守儿童信息档案,及时发现和打击拐卖留守儿童犯罪活动。要积极协调检察院、法院,对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快审快结,依法从重从严惩治犯罪分子。
通知还要求,要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逐步调整城市户口迁移政策,积极解决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群众在城市的落户需求,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要求,维护农民工及其子女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承受能力,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准入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进城就业农民本人及直系亲属在其经常居住地落户,为保障其子女在入学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