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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康在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008年11月19日 17:46:03  来源:中国平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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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008年11月19日)   



周 永 康


  同志们:

  这次电视电话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结合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对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进行动员部署。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要坚持突出实践特色,努力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上取得新的突破,什么问题突出就着力解决什么问题。"执行难"问题不仅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乃至政法工作的突出问题,而且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中央对解决"执行难"问题高度重视,多次提出要求,作出部署。近年来,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加大了执行工作力度,依法执结了一大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使"执行难"问题得到了一定的缓解,为保障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我国整体上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个别社会成员法治意识比较淡薄、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健全,部分当事人抗拒执行、逃避执行、无财产可执行等原因,生效裁判的执行率总体上还不高,各级人民法院累积了一批执行积案。针对这种情况,在全国范围内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对于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

  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执行工作作为审判工作的最后一道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执行积案不解决,就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职工拿不到被拖欠的工资,征地搬迁的群众得不到经济补偿,交通肇事、人身伤害等案件的受害人得不到损害赔偿,将使他们的生产、生活陷入困境等等。执行积案不解决,严重伤害当事人的感情,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威信,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是一次坚持以人为本、践行执法为民、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实际行动,是一项顺民意、解民忧、得民心的"民心工程"。

  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迫切需要。社会主义法制权威是通过每一项具体执法活动来树立的。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是严肃的法律文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自觉履行法院裁判是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生效裁判得不到执行,法律规定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当事人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特别是大批执行积案长期得不到解决,将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严重动摇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因此,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是增强人民群众法制观念、创造良好法制环境的重要举措,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迫切需要。

  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社会和谐稳定是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什么事情也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去。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易发多发期,大量的社会矛盾以诉讼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执行积案的大量存在,不仅使司法机关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功能受到削弱,而且极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是确保问题不堆积、矛盾不激化的重要举措,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

  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迫切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司法机关是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者和保障者。法院生效裁判得不到执行,必然造成一些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得不到及时清偿,导致经济社会关系链条断裂,形成众多的"三角债"和"多角债",成为企业发展的沉重包袱,严重影响一些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的企业甚至因此被拖垮倒闭。同时,由于生效裁判得不到执行,导致社会信用水平下降,商品交易安全难以实现,经营交易成本上升,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阻碍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因此,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是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迫切需要。

  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从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清理执行积案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努力通过清理一批执行积案,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障,使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切实得到维护,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更加健康,使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更加牢固。

  二、严格依照法律按照政策办事,确保取得最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解决执行积案是一项司法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充分运用现有法律规定尤其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积极推动执行积案的解决。

  着力加强对执行积案的甄别,确保判决裁定的合法公正。法院裁判的合法公正是顺利执行的前提。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审判工作,切实保证裁判质量,确保每一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处适当、程序合法、公正公平。在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各地首先要对执行积案逐一进行认真核查,为顺利解决执行积案奠定坚实的裁判基础。

  着力加大依法执行的力度,努力提高有效执行率。对于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案件,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对于受到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的案件,可通过提级执行等措施,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案件执行到位。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采取媒体曝光、发布公告、悬赏举报等手段,公开对被执行人施加压力;通过降低企业资质、冻结银行账户、限制投资融资、限制置产经营、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中记录等办法,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这些都是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对于那些有能力履行但恶意逃避执行、暴力抗拒执行的,要坚决采取法律措施,该拘留的拘留,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选择一批典型案件通过媒体曝光,以震慑违法,教育群众。对于申请执行人属于困难群体的案件,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交通肇事赔偿、人身伤害赔偿、征地搬迁补偿、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要采取坚决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着力解决因人民法院自身原因引发的执行积案,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在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当事人对执行行为依法提出异议、复议的,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严肃认真对待、依法妥善处理,切实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异议权、复议权等救济权利。对于当事人反映的执行不公、执行不力等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制约力度,严格落实执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着力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合法合情合理地解决执行积案。在解决执行积案的过程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严格执行与公正执行、规范执行、文明执行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既要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清查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地让债权人实现胜诉权益,又不能随意扩大执行范围,侵犯被执行人及其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既要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利益,又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努力寻找各方利益的平衡点;既要依法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又要充分考虑执行的时机、地点、对象、条件,讲究政策策略,注意方式方法,确保执行的每一起案件都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合法、方法得当,防止因执行不当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特别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法律政策解释、思想疏导、说服教育工作,尽可能地使被执行人与执行人之间、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少一些抵触、反感,多一些理解、包容,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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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袁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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